业务

环境设施管理代理

公共下水道/下水管渠
公共下水道管理厅允许符合以下各项之一的单位(以下简称“管理代理企业”)代理公共下水道的运营、 管理业务。
下水道法
  • 第19条之2(公共下水道管理代理业等)
    • ① 公共下水道管理厅允许符合以下各项之一的单位(以下简称“管理代理企业”)代理公共下水道的运营、管理业务。
      • 1. 具备总统令规定的设施、装备和技术人员等条件并由环境部长官登记的单位
      • 2. 作为执行《地方国有企业法》第2条第1款第6号业务的地方公社或地方公团,根据环境部令的规定向环境部长官申报 的单位
    • ② 根据第1款第1号登记的事项中,变更由环境部令规定的重要事项时,必须进行变更登记。
    • ③ 管理代理企业必须记录、保存公共下水道管理相关事项等,遵守总统令规定的遵守事项。
    • ④ 代理第1款公共下水道运营、管理业务的业务(以下简称“公共下水道管理代理业”)登记程序和其他必要事项由环境部令 规定。